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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4-07-22 16:58 | 巴黎女士女性时尚网 |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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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点一: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离婚时应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观点以婚姻关系存续为依据,认为夫妻是一个特定的经济组合体,只要双方存在婚姻关系,不管哪一方对外实施举债行为,其债务就应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离婚后原夫妻双方对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积极的方面在于能够为债权人的权益提供保障,可以有效防止夫妻双方通过假离婚实现真逃债的目的。但存在当该债务确为一方个人债务时,对非举债方所带来的不公平,同时,也会给夫妻一方或双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提供机会。法院审理期间离婚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大量“借据”的现象时常发生。

     

    观点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在离婚时对债务具体处理中,允许离婚双方对债务的清偿进行协议,除了明显的逃避债务的约定外,协议具有对抗第三方债权人的效力。这一观点在立法上的依据是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即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债务协议清偿。在审判实践中,协议清偿又可分为三种类型:1、夫妻财产(包括债权,下同)归夫妻一方所有,债务也归夫妻一方所有;2、夫妻财产由双方按比例分担,债务也由双方按比例分担;3、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全部或大部分债务归另一方所有(有部分案例中还有将债务和无法实现的债权归另一方所有)。从表面上看,该观点符合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立法精神,但实质上却忽视了对债权人利益的有效保护。特别是第三种类型属于典型的借离婚逃避债务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主张协议可以对抗债权人,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非常有害的。

     

    观点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单独债务发生争议的,应当认定该债务为出具借据(或其它债务凭证)一方的单独债务,并以其个人财产或离婚后分得的财产中偿还。由于该债务界定为夫妻一方单独债务,所以应适用我国有关合同之债的法律规定及原理来处理该债务关系,如果离婚双方在离婚时对该债务作了清偿协议,该协议当然不应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权力。

     

    综合上述三种观点,其分歧焦点之一是:如果离婚双方之间或离婚双方与债权人之间对离婚时债务存有争议,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单独债务?焦点之二是:离婚双方对债务清偿的约定,是否具有对抗第三方债权人的效力?这两个焦点问题反映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中,还涉及到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适用以及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公信力和约束力问题。

     

    三、认定和处理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的具体建议

     

    离婚案件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的认定与处理,关系到离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公平分配和案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因此,必须要兼顾三者的利益。

     

    (一)应以夫妻之间是否共同享有债务利益为依据。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之别,区分的关键是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根据这一规定,从形式上理解,只有“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从实质上把握,应为双方对该债务享有共同利益,不论其是直接享有还是间接享有,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以夫妻之间对债务是否有共同的意思表示为必要条件。如果夫妻之间对债务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需要注意的是,该共同的意思表示不仅仅限于双方一致的口头或书面表示,还应包括双方基于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单方表示。如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亲属治病,虽然一方不同意,但另一方为履行义务而形成对外债务,也应认为是共同债务。

     

    (三)综合判断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对外效力。夫妻债务对外效力的价值选择是保护善意债权人的权益兼顾夫妻双方的利益。有人提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的对外效力应分两种情况来判断,第一种情况是结婚前形成的债务对外效力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是为结婚所欠或者是都己经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第二种情况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对外效力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我们认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对外效力主要研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举债行为,对夫妻双方与对债权人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对债权人的效力来说很好判断,只要债权人尽到注意义务即可避免债务认定的风险。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种情势复杂,仅凭债权人的注意义务认定夫妻债务是完全不够的,需要债权人与夫妻双方形成信用交易往来,而不是仅仅不分情况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绝对保护债权人即交易安全的利益,而忽视非举债夫妻方的利益。我们建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对外效力的认定,应根据举债的目的、举债时的场景、举债的数额等因素综合判断。夫妻债务对外效力的价值选择是兼顾夫妻利益

     

    五、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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