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 女子闫某和男子王某恋爱结婚后生育一儿一女,王某因常年外出打工,对妻子照顾不周,甚至不承担洋芋儿女的责任,闫某遂向法院提出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分居一年后闫某再次提出离婚。近日,秀英区法院作出判决,准予原告闫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闫某1989年出生,2006年与1982年出生的王某在海口市玉沙村相识,当时闫某在理发店做服务员。双方认识不久就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08年1月,闫某生育女孩王某某,2009年9月双方到重庆某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9月20日生育男孩黄某彬。
婚前婚后夫妻双方一直在海口市打工谋生,王某一直承包建筑工程木工装修工作(个体户),经常跟随老板的工地跑,有时经常居住工地上,很少回家,一年里只有一两次见面,对孩子及家庭关心不够,喜欢跟外面朋友一起吃喝玩乐,也没有给原告生活费以维持生活,原告既要赚钱养家又要照顾孩子,苦不堪言,造成夫妻经常发生吵架,夫妻关系已经恶化到了极点。2013年3月26日起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继续维持。 2015年5月27日,原告诉求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互不理睬,继续分居生活。现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请求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女王某由原告抚养,婚生次子黄某彬由被告抚养。
庭审中被告王某未答辩。经调查,王某与闫某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且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
根据相关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予原告闫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婚生长女王某某由原告闫某抚养;婚生次子黄某彬由被告王某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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