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因为缘分而来的东西,终有缘尽而别的时候,我们并不须为此更加难过,而凤庆县澜沧江以北一对曾经的恋人,却因分手后的彩礼问题发生纠纷,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争吵不休,男方遂到凤庆县人民法院鲁史法庭起诉女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及缔结婚约的各项支出共计人民币88160元,法院会支持他的请求吗?
原告段某男和被告丁某女于2015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6月份确认恋爱关系。因丁某女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商定先于2016年1月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待丁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再领取结婚证。但在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后至到民政部门申领结婚证前,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已未能在一起共同生活,并丧失了被告丁某女在达到法定婚龄后双方申领结婚证的感情基础。原告段某男认为在婚约缔结期间共花费88160元。被告丁某女答辩认可其中部分支出(包含彩礼33200元),被告丁某女表示自己还有陪嫁物品有行李炊具若干,原告段某男表示可在返还的彩礼中扣除被告陪嫁物品价值。
凤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判:在扣除陪嫁物品的价值后,被告丁某女应归还原告段某男彩礼款共计222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段某男和被告丁某女各负担一半。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被告丁某女当场履行了判决书载明的金钱交付义务,了结此纠纷。
法官认为,原告段某男与被告丁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后两情相悦谈定婚 姻,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领取结婚证,确立合法夫妻关系,但双方对《婚姻法》的规定视同儿戏,在丁某女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前,就草率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同 居生活,其行为实质是对各自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漠视,为以后双方发生纠纷埋下了隐患,对本案纠纷的发生,双方均有过错,此乃其一;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规定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原告段某男为达婚姻成立目的,支付较大数额金钱、实物给被告丁某女及其家人,其行为本身与婚姻法需要双方自愿 的原则相违背,被告丁某女在接受原告大额金钱、财物后即与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后双方虽共同同居生活一段时间,但因被告丁某女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不能补办 结婚登记手续而成为合法夫妻,且原、被告双方未能和睦相处,进而发生本案纠纷,双方已不具有共同生活成为合法夫妻的感情基础,对原告段某男要求被告返还88160元 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的规定,法院依法予以部分支持:其中对支付 给被告的彩礼,在扣除被告陪嫁物品价值后,被告应当予以返还;因双方对纠纷发生均有过错,应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原告要求赔偿的其他项目如菜钱、 举行婚礼亲戚往返车旅费支出、亲友间的礼尚往来支出、赠予钱物等,属双方为达特定目的之开支,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其三,因原、被告双方对本案纠纷发生均有 过错,故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负担一半。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各种因素,承办法官召集双方做了大量的 庭前调解工作,但因双方矛盾已不可调和,且均要求法官依法作出裁决,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判。凤庆县人民法院鲁史法庭在司法办案过程中,贯彻“能调则调,当判 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始终把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作为努力方向,坚持将调解工作贯穿诉讼的全过程,以法以理服人、以诚以信待人、以德以廉感 人,及时有效地化解了一批社会矛盾,消除了大量的不稳定因素,努力使审判质效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谢明天)
编辑:巫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