裘叶:“首先要看合同当中是怎么约定的。如果合同当中明确约定消费者可以转卡,那转卡就是一个确定的因素。至于转卡之后,消费者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转让费,或者说为了不支付转让费,你自行转让给其他人,由此跟健身房来进行续约。我个人认为这两种方式其实是消费者对于转卡的一种责任后果的承担方式。因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消费者要转卡必然会涉及到后续金额支付,就是未履行的那部分费用的支付,这部分费用的支付可能会给健身房造成一定的损失,这种损失需要有相应的人员来承担,所以它可能提到说你要支付相应的转让费,但是这个转让费应当是双方约定的。我个人觉得这种转让费可能类似于一种违约金,如果说是违约金的话,双方在合同签订的时候是可以协商确定的这个金额或者比例,或者说我不要求你承担违约金,你直接帮我找下家,把这张卡直接转出去之后,由他来直接向我续签,这种情况下可能对于商家来说它的损失会更小一些。
经济之声:目前,对于当地的消协以及工商部门的说法,在法律上是否支持?消费者最后只能走诉讼这一条道路吗?
裘叶:“根据消法,双方出现争议的情况下,消费者有不同的投诉途径或者解决说问题的途径。首先是向相关部门去投诉,在他们协调的情况下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如果双方协商或者第三方介入协商仍然解决不了,走法律途径通过法院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部门的仲裁是最后一个解决方式。虽然说目前可能会有很多因素会影响诉讼或仲裁的结果,包括消费者在经济上、时间上的一些成本等等,但是如果经营者坚持目前这种强硬态度,而且他在合同当中可能也没有什么特别的理由能站得住脚,却非让消费者支付相应的费用,那这种情况下对于消费者来说,不妨提起相应的诉讼或者仲裁,让经营者面对后续可能会承担不利的后果。这种情况下,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当中也可以进行相应的调解,这种方式比第三方介入,或者没有任何压力情况下的调解协商可能要好的多。”
经济之声:从商家的态度来看,首先他说老板很忙,没有时间接待消费者。第二点说你们人必须到现场才有可能解决这个问题,如果人不在现场的话,这个问题根本无法解决。从法律上来说,这两点能站得住脚吗?消费者必须到现场才能解决问题吗?
裘叶:“这个肯定不是。他这只是托词,是对消费者主张权益的一种拖延。他说我领导不在,或者说你必须要来现场,这根本就不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而只是尽可能的拖延消费者,消耗消费者的精力,最后可能很多消费者就不了了之了。我们认为,消费者如果确实遇到这种情况,而且又没有协商的情况下,我们还是建议消费者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让经营者面对他自己的这种行为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经济之声:记者了解到,《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自2017年5月1号开始实施,这份办法中的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内不限制消费次数的年卡、季卡等记名预付凭证,消费者因居住地变化、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需要转让预付凭证的,经营者应当允许,并不收取额外费用。”但其他地区还没有看到针对此类型事件的详细规定。对此有何看法?
潘圆:“我觉得浙江的这种做法肯定是一种进步,但是在条款中,这个‘等’字还是有些模糊的。我认为实际上消费者能够退会员卡是消费者的一个权利。从权利的角度来讲,经营商家可以跟消费者来约定,如果你要是退卡,我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而这个费用应该透明,应该有一个相应的标准,比如根据商家付出的成本和消费者使用的次数等等来做一个约定。我觉得将来健身机构和消费者签订的格式合同中应该细化相应的条款。与此同时,既然浙江省能够推出这样的一个规定,那么对于其他的地方也是一个启示,在消法不可能在短期内做出修订的情况下,其他地方在消法的实施办法里,能不能把这个问题考虑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