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时,夫妻共有的唯一住房到底应当归谁?

  • 发表时间:2018-09-10 11:47 | 巴黎女士女性时尚网 |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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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该唯一住房应当归你所有。

    离婚时,夫妻共有的唯一住房到底应当归谁?

    2018-08-31 作者: 廖春梅 来源: 农村大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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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离婚时夫妻唯一住房的归属,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一般应当视不同情况,遵循五个规则:一是一方离婚后没有任何近亲属,生活没有其他依靠,可以获得房屋,但应给予对方经济补偿。二是彼此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时,应由双方按份共有,由双方共同或委托出租,分享租金;或者由一方居住使用,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租金补偿;如果可以分割,也可在按份共有的基础上,结合当事人生活需要、房屋结构等因素明确双方实际居住使用的方式。三是作价或竞价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四是应照顾女方。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也指出:“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五是应考虑房屋的出资、居住情况以及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照顾贡献较大的一方。与之对应,鉴于本案所涉唯一住房无法分割,而你带着5岁的女儿、没能力购房居住,而丈夫在其父母家居住虽然对上班有所不便但毕竟可以克服,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妇女、抚养子女方的原则,在给丈夫一定补偿的前提下,将房子给你所有。(廖春梅)

      问:我与丈夫因为感情确已破裂,而不得不于近日将离婚提上了议事日程,但双方却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唯一住房争执不下:丈夫认为应当归其所有,因为他离婚后虽然可以去父母处安身,但却离上班地点较远,交通也不是很方便;我则坚持应当归我所有,理由是我带着5岁的女儿,收入又低,没能力购房居住。请问:在唯一住房狭小,无法分割也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到底应当归谁?  胡玮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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