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间,根据黄某、桂某的指示,丁某、蒋某等人带着手下的业务员等40余人转至上杭县城,租赁民房用于组建传销组织的六个“家”,由张某等六人任“家长”,分别管理六个“家”的传销组织成员。该传销组织成员以找工作、合伙做生意、谈恋爱等方式将他人骗至上杭县,以灌输传销知识等方式引诱新入人员购买产品骗取财物,发展下线,黄某从中非法获利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