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小丽利欲熏心,为获取不义之财,于2014年1月至2月间,在寿县某镇南街经营的“某某娱乐健身会所”内摆放明知具有赌博性质的4台“捕鱼机”(其中一台具有8个操作基本单元,另外三台每台具有6个操作基本单元)和2台“森林舞会机”(其中一台具有8个操作基本单元,另一台具有6个操作基本单元),供他人赌博,非法获利3万余元。
寿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小丽经营的“某某娱乐健身会所”进行了现场勘验检查,并对会所内被告人小丽所有并摆放的的4台“捕鱼机”和2台“森林舞会机”进行了扣押,经鉴定,4台“捕鱼机”和2台“森林舞会机”均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丽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小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以及其违法所得已被追缴的情节,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小丽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0000元;对其违法所得30000元予以追缴;对其4台“捕鱼机”和2台“森林舞会机”予以没收。(文中人物名均为化名)(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