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0111民初4544号
彭维康: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伊留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彭维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现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2017年7月31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太和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经办人:白亮 何嘉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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