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了1000多元办理年卡,不料健身房中途停业,并擅自将会员“转会”。昨日,佛山中院公布一起“预付款消费”维权案例,提醒商家诚信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
位于南海区的力×健身房成立于2015年,主要经营健身、舞蹈、瑜伽等服务项目。2017年4月,叶先生交了1480元的入会费办理年卡。没想到,4个月后,健身房就停业了,未到期的会员被“转会”到另一家健身游泳俱乐部。叶先生不同意“转会”,将健身房告上法庭,要求退还未使用的会费986元。
“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最终解释权归健身房。”健身房一方辩称,且协议没有明确约定健身房经营不下去时,不能将会员转到其他健身房。
经审理,南海法院认为,叶先生作为购买了健身服务的消费者,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健身房所称因约定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自身,可将会员“转会”安置,是健身房单方面制作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南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健身房应返还986元给叶先生。健身房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
承办法官表示,健身房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关门停业,属于根本违约情形。双方之间的预付卡消费合同成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健身房欲将服务主体变更为第三人,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应当征得叶先生的同意,否则对叶先生没有约束力。据此,维持原判。
去年佛山中院共审理48宗关于预付款的消费纠纷,主要集中在餐饮、健身及教育培训行业。佛山中院民二庭法官提醒,签订预付款消费合同之前,消费者可以对退费的条件等问题进行细致约定,并保留有效的消费凭证;如商家存在擅自提高服务价格、减少承诺项目等问题时,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