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丈夫私借50万巨款 妻子是否要还钱?
日常生活债务 夫妻共同担责
资料图
婚姻生活中,夫妻中的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外借款是常有的事,但家住东兴的美丽(化名)没想到,在她和丈夫阿凯(化名)因性格不合分居期间,却因丈夫私借的50万元被告上法庭,债主要求她与阿凯共同偿还这笔巨款。
面对这起发生在分居期间的巨额债务,毫不知情的美丽该不该买单?
日前,贵阳市云岩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案情回放
夫妻分居,债主索要巨款
2012年12月,美丽结识了阿凯,两人一见钟情。3个月后,两人走进婚姻的殿堂。然而,爱情的甜蜜很快被生活的琐事磨灭,婚后生活中,两人的性格差异慢慢显现,双方动不动就因一点琐事吵架。
2014年初,美丽选择结束这段让人心力交瘁的婚姻,提出了与丈夫阿凯分居。
但让她没想到的是,分居一年多后,2015年12月,她却接到一纸诉状,债主俞某将她与阿凯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
原来,2014年7月,阿凯因公司资金出现问题,以个人名义向俞某借了50万元,并约定于2015年7月还清,月息为3分,并向俞某出具了借条。
但还款期届满后,阿凯却只还了部分利息,并表示无力再偿还。
经多次催讨无果,又听说两夫妻正在闹离婚,俞某赶紧拿着借据,将夫妻俩告上了法庭,要求夫妻俩一起偿还借款及利息,并申请查封美丽的房屋。
争论焦点
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
看着突然冒出来的50万元债务,美丽错愕不已。如果这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自己就要负担一半,即25万元债务。
可这笔借款发生在2014年,也就是说,是自己和阿凯分居以后。而且自己根本不认识债主俞某,也不知道丈夫会私下借这么一大笔钱。美丽认为,阿凯借这笔钱是用于公司经营,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属于其个人债务,应由阿凯自己承担。自己名下的房屋是在2010年与阿凯结婚前购买,并且贷款一直是由自己偿还,所以属于个人的婚前财产,俞某无权请求查封。
阿凯也表示,公司在三桥的项目确实向俞某借了这笔钱,但美丽并不知情。
俞某则认为,与阿凯之间系自愿借款,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债务是美丽与阿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美丽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本案的主审法官云岩区法院民一庭法官管乾煜介绍说,两个不同的自然人结合成为一个家庭,不仅仅是一份感情的升华,更牵涉到许多经济问题。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以及其他收益和继承、赠与所得的财产等,都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同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权利共享、债务共担,这是作为一个共同体应当承担的责任。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债权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这一条款确定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举证责任在夫妻一方,即如果夫妻一方不能举证证明债务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管乾煜法官说。
法院裁定
并非用于夫妻日常生活债务由借款方偿还
云岩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行为受法律保护。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债务清偿应遵循的原则是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
关于此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认为,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互相之间拥有家事代理权,故对因日常生活需要产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异议,但对 非因日常生活所需产生的债务,夫妻一方的对外负债行为并不当然构成共同债务。本案中,美丽举证,证明了发现借款时,夫妻处于分居。且阿凯也承认,该笔借款 是用于其名下公司在三桥的项目,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债务应由阿凯单独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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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什么情况,是夫妻共同债务?
“界定一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法定标准是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管乾煜法官说,在现实生活中,以下几种情况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来共同偿还。
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购买及装修房屋所负债务或为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如为赡养一方老人所负债务;因日常的社会生活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如礼金、请客吃饭的开销等。
从事生产、生活活动所负的债务,但该生产、生活所产生的收益必须是归家庭享有,如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经营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也应共同担责
“只要是夫妻共同债务,就算离婚后也应共同担责。”管乾煜法官说,在他审理的案件中,还会出现夫妻为逃债假离婚的现象。
贵阳的老张,从2004年1月起,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在7个月的时间里,分8次向燕姐借款,共计105万元。后经燕姐多次催要,老张一直没有偿还。
期间,张老还过几次利息,但2015年2月后,再没还过本金和利息。2015年3月,老张与妻子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将财产全部归妻子所有。
燕姐无奈,只好将老张及妻子告上了法庭。老张夫妻俩均认定,借款妻子不知情,而且已离婚,妻子不应该承担责任。
但最终法院的判决却没有让老张如意。法院认为:老张和燕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判老张夫妻共同偿借款。
“当事人认为办理离婚时约定了债务由一方承担后,另一方就不用承担责任了,这样会保证生活质量好一点。”管乾煜法官说,但现有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就算离婚后,男、女双方也要承担清偿责任。
(本文案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