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利结束现场验收后,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家门店的资料汇总后进入公示,公示期满就可以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开门营业了。“营业之后门店更要规范经营,因为我们的药品化妆品市场监管科会定期不定期地对药店进行检查,确保市民用药安全。”而对以后有关部门的监管,莱芜漱玉平民大药房有限公司经理刁永恒则希望能更加严格,“用药安全和食品安全一样重要,我们漱玉平民大药房作为一家连锁企业,目前在莱芜发证的门店有41家,还有11家门店等待验收。”刁永恒告诉记者,截至目前,公司在我市已成为仅次于益寿堂的第二大连锁药店,“主要归功于我们有一套完整成熟的经营体系。我们对质量的监管非常严格,员工都必须培训上岗,另外有专门的质量监管部门,每月检查10家门店,总部每月随机抽查各门店。我们首先要做好自律,再配合相关部门对我们的监管,能更好地为市民提供安全药品。”
记者点评:
药店集约经营让监管“减负”“加压”
我市的连锁药店飞速扩张,监管方式也随之改变,由原来的点对点,变成现在的点对线,对监管部门来讲是“减负”并“加压”。“减负”是连锁药店自有一套成熟的管理规定,能保障运行中不发生危险性事件,减轻了以前单体药店为主时,点多、分散、重复工作的问题,而压力则在于扩张的连锁模式形成了线长、面广的局面,一个环节出差错将引发整个链条出问题,也就要求监管部门许可审核时要细之又细,日常监管时要繁之又繁、严上加严,要在严防严管严控药品安全风险、推动药品医疗器械高质量发展、加强生产经营企业的现场检查、抓好抽检监测和问题处置、强化药品法治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保障水平等方面,下真功,见实效。
食以安为先,药好病才除。面对线长、面广、点多的监控工作,必须注意到,大家的事情离不开大家的参与。在督促监管部门“种好责任田”的同时,还须借助群众的智慧与力量,实现群防群控、群策群力,形成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全覆盖的“防护网”。
链 接
案例一 从个人手中购进药品,违法!
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钢城区某医院因从个人手中购进药品、使用劣药的行为,受到钢城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处罚。
2017年4月,钢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钢城区某医院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在该单位药房货架上存有益母草 4.0kg、桑叶3.2kg、山楂片15.0kg等3个品种批次的中药饮片,无生产企业、产地等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二项,按劣药论处;胆南星(生产企业: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批号:080320;有限期至:20110310)1袋、龟甲胶(生产企业:某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100216;有效期至:201401)1盒等2个品种批次的药品超过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按劣药论处。据此,钢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从个人手中购进药品、使用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做出了没收违法购进药品、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药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违法!
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超过有效期按劣药论处。钢城区某诊所因使用过期药品,受到钢城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处罚。
2017年4月,钢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钢城区某诊所使用的健胃消食片(生产企业: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14040032;有效期至2016/03;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464)14盒等共计39个品种批次的药品超过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之规定,上述药品应按劣药论处,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钢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诊所经营、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做出了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