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莉霞
潘某与连某于2002年相识,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二人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在一起生活了十几年,生育一子一女。
由于性格差异,两人在同居期间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感情渐渐疏远。村干部曾介入调解,但因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潘某将连某告到沁水法院嘉峰法庭。
承办法官李树真接到案后,对诉讼材料进行了认真查阅,为高效率定纷止争,李树真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在自愿的前提下,对该案进行了庭前调解。
为了解双方的真实想法,李树真多次与潘某与连某谈心,向他们普及同居期间子女抚养、析产等方面的法律知识。经过几个回合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心中的“芥蒂”渐渐消除,最终,潘某与连某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了一致,双方和平分手。
通过“庭前调解”的方式结案,不仅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促进了社会和谐,还有效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案件的审结效率。一直以来,沁水法院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的审限规定,在当事人自愿前提下对案件适时进行调解,确保案件的处理结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