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隽森公司通过网页产品介绍、优减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的方式,宣传涉案食品具有减肥减脂功效,属于故意通过对产品功效的虚假宣传以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的购买意思表示,且两被告也没有举示证据证明邓虎在购买之前已知晓该食品不具有减肥减脂功效,隽森公司和优减公司的上述宣传行为应认定为欺诈。由于优减公司仅是涉案食品流通环节中的中间供货商,与邓先生之间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非涉案食品的销售者,邓先生要求优减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由于隽森公司的宣传行为已构成销售欺诈,邓先生要求销售者隽森公司退还购物款8460元并支付购物款3倍赔偿款2538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