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新闻网讯 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原告曹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7月即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一起外出打工。但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发现被告性格暴躁,经常为小事吵闹不休,日常生活中,被告要求原告在外一切活动都必须向其汇报,还经常翻看原告手机,原告对被告的行为实在无法忍受,自今年2月双方就未在一起生活。双方婚后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因双方结婚时间短,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常常发生争吵,所以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6月份在江苏省昆山市务工时经人介绍相识,并很快于同年7月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时常争吵、打闹。2013年9月,原、被告发生吵打后,经昆山市新镇派出所协调处理。被告于今年2月份离家外出不归,自此,原、被告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原、被告双方婚后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双方自相识至结婚不到一年时间,婚前相处时间少,婚姻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经常发生争吵、打闹,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自今年2月份离家外出不归,原、被告双方分居至今,故应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现被告拒不到庭,无法调解和好,原告诉请离婚,依法应予支持。(方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