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报和投诉受理
请拨打86439925
二、违法行为处理
依据行政处罚流程办理,详见流程图
三、立案调查取证
(一)7日内立案。立案后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二)调查取让由2名执法人员担任,在取证过程中,必须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对案件调查执法人员申请回避、陈述事实的权利,以及做虚假陈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办案人员依法定程序提取与本案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
(四)不属于职权范围的案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
四、处理决定
(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三)达到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提出要求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四)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送交相关部门鉴定,并在法定时限内告知当事人鉴定结果,并充分听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上级有关部门再次鉴定。鉴定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时限内。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行政领导签发后盖章,7日内送达当事人。处罚决定书上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执行
罚款实行罚缴分离制度,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纳罚没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代收机构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或其所属的营业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