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馆店员卖优惠卡后老板不认账
南报网讯(通讯员 王敏 记者 邹伟)一个月前秦女士通过朋友介绍在住所附近的一家健身俱乐部办理了一张健身卡,可是使用了一个月后秦女士才发现自己的卡和当初与俱乐部签订协议时说的并不一样,在与该健身俱乐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秦女士拨通了西善桥工商所12315办公室的电话。
西善桥工商所的工作人员在接到秦女士的投诉后立即与该健身俱乐部的负责人取得了联系,了解到事情的具体情况。原来,秦女士上个月来到该俱乐部准备办理一张健身卡,店员小张接待了她,小张说由于秦女士是老客户介绍来的新顾客,可以直接成为该俱乐部的会员,办理健身卡时能够享受相应的折扣,同时店里也正在搞促销活动,于是介绍并推荐秦女士办理了一张3000元的健身卡,向秦女士承诺的是该健身卡一共可以使用100次。秦女士觉得这样的优惠蛮划算的,当即就与小张签了合同,随后小张忙着接待其他的客户就让秦女士自己去前台交钱并领取健身卡。秦女士持该卡在该俱乐部锻炼了一个月,直到本月初再次去使用时才发现自己的这张卡与别人持有的可以使用100次的卡不一样,事实上秦女士办理的这张卡只能使用50次。原本以为只是前台把卡拿错了,秦女士赶紧找到俱乐部的负责人说明情况,要求把卡换成100次的那种,可是该负责人却表示,当时接待秦女士的店员小张已经不在这里工作了,而且当初与秦女士签订的协议上只有该员工自己的签名,上面并没有俱乐部的公章,约定可以做100次的健身也只是该员工自己对秦女士的承诺,并不能代表俱乐部本身的意思,所以拒绝为秦女士办理换卡手续。感觉受骗的秦女士对这样的处理结果肯定是不能接受的,无奈下求助于西善桥工商所帮忙协调。
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后,西善桥工商所负责调解的工作人员在与该俱乐部进行沟通协商时是这么表示的:秦女士当时是在该健身俱乐部大厅里面办理这张健身卡的,并非在俱乐部以外的其他地方;而且当时接待秦女士的店员小张是以该俱乐部的员工身份与秦女士签订协议的,俱乐部不能以该店员的离职作为推卸责任的借口。随后西善桥工商所的工作人员向俱乐部要到了店员小张的联系方式,电话中小张承认之前确实向秦女士保证过该健身卡可以使用100次,但也许是当时没有跟负责拿卡给顾客的前台说明清楚,所以秦女士拿到了只能使用50次的卡。根据小张反馈的信息和秦女士提供的当时签订的合同,工商所的工作人员与该健身俱乐部经过几番交涉,对方最终同意为秦女士换办了可以使用100次的健身卡,秦女士对这样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西善桥工商所12315办公室的工作人员通过这个事例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此外,经营者的从业人员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对商品和服务的介绍、承诺以及对消费者咨询、投诉的答复,视为经营者的行为。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消费者在消费时一定要保存好所有的消费票据和签订的合同,在遇到此类事情时可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