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快讯(记者 刘兴 通讯员 郑艳 洪叔敏)近年来,许多年轻人认为无中文标识的商品才是原装进口的,在这种错误的观念下,无中文标识的产品反而更受欢迎。某些商家瞄准了这一商机,在尚未取得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将没有正规的中文标识或中文说明书的进口婴幼儿食品陈列在货架上供消费者选购。近日,罗源一家母婴用品店就因为销售未标注中文标识的进口商品而被法院判令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2017年9月,罗源的董文某在县城关某母婴用品店共购买总金额为1082元的进口婴幼儿食品,分别是澳洲某品牌奶粉4瓶、米糊2瓶、美国某品牌米糊2袋、美国某品牌泡芙2瓶。回家后发现所买的食品均无中文标识或中文说明书。董文某认为母婴店所销售的进口婴幼儿食品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2017年10月,董文某将母婴店起诉至罗源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母婴店“退一赔十”,即退还董文某货款1082元并赔偿10820元。
法院受理认为,母婴店未在其销售的进口商品上标注中文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故母婴店应当对董文某进行赔偿。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母婴店退还董文某货款1082元并支付损失3倍的赔偿金即3246元。同时,董文某向母婴店退还购买的商品。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