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项及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东城区发改委对北京金莎美容美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千龙网北京1月26日讯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发改委发布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金莎美容美体有限公司因销售商品不标明价格受到处罚。
经查,北京金莎美容美体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座14层C室经营时,违反了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第九条的规定,销售“福瑞达眼动力至尊套盒”不标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