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一提的是,就在浙江省高院作出意见的当年,早在1月份,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正确实施法律,促进公正司法,按照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立法工作计划关于督促和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
通知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释;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释。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一律不得制定在本辖区普遍适用、涉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等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在法律文书中援引。”
通知同时还规定,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审判工作、检察工作经验过程中,认为需要制定司法解释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规定》的要求,通过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或者对法律应用问题进行请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门启动备案审查
在收到李步云的审查建议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室启动了对浙江省高院作出的相关规定的研究工作,并于近日向李步云作了回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室在复函中表示已对来函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研究,与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作了沟通,并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根据反馈的情况,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意见属于应当清理的带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将商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停止执行相关条款,共同研究妥善处理正在审理的案件及生效案件,并将于近期通知辖区法院停止执行意见第九十二条有关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行为以非法行医罪处罚的决定。
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室在复函中表示,还将商有关方面督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好相关工作。
“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违法行为,两者的性质完全不同。”在收到复函后,李步云认为这一处理结果意义十分重大。“可以说,解决地方不依法立法的问题,通过备案审查程序是最佳方式。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很好地履行了职责,通过督促有关部门对违法文件进行纠正,这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也是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需要,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李步云说。
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亟待立法完善
一直以来,对于如何进一步完善对于非医学鉴定胎儿性别的处罚是一个热点问题。据了解,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攀升,“十二五”以来更是一直在高位徘徊。目前,世界上有18个国家和地区的出生人口性别比高于107正常值上限,我国是世界上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失衡最严重、持续时间最长、波及人口最多的国家。有资料显示,导致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直接原因,就是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记者了解到,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在我国一直被严令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规定了一系列的禁止性规定和处罚措施。此外,全国26个省(区、市)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实施“两非”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14个省(区)出台了禁止“两非”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但目前学界对于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是刑事犯罪还是行政违法,仍有不同的看法,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但大多数情况下仍是作为行政违法行为。
对此,有业内专家认为,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不仅会剥夺女孩的生存权、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而且会导致男性婚配困难等社会问题,会严重影响人口安全以及社会和谐稳定。仅仅依靠行政处罚,其打击力度和效果还不足够,建议尽快通过法定程序,完善相关立法,提高犯罪成本,有效遏制这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