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本报记者徐鹏
今年3月,支女士为了健身瘦身,在青海省西宁市某健身房办理了2100元的会员年卡,又支付1970元聘请了私教。健身过程中,在健身房的推销下,又充值2830元购买效果课。支女士认为,健身房多次以各种理由要求她充值,还推销生产厂家不明的减肥药品,在服用减肥药出现不适症状后,支女士要求健身房退卡遭到拒绝。支女士前往消费者协会投诉,经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支女士起诉到城西区法院。
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服务行业的消费越来越多,因健身卡、美容卡等引发的退卡纠纷屡见不鲜。承办法官提醒健身爱好者,在办理健身会员卡时,应谨慎地甄别健身房的资质,详细阅读健身房提供的协议,注意口头承诺应落实到书面协议中,并且审查协议是否存在加重消费者的责任、规避健身房责任的内容。消费者在通过POS机刷卡、移动扫码支付服务费用时,注意向商家索要加盖公章或财务章的票据。如遇健身房违约、违规经营的情形,应留存书面证据,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维权。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健身房与消费者签订的协议采用格式条款,协议约定的内容明显加重了消费者一方的责任和义务,没有约定健身房的义务和责任。健身过程中,支女士充值购买的效果课也是采用格式合同,没有对效果课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约定。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之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扣除支女士已消费的课时后,健身房退还支女士剩余的健身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