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理结果:
健身会馆应当按照原有承诺继续提供服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健身会馆出具的宣传单应视为要约的组成部分,合同成立后该优惠措施即成为合同组成部分,双方均应予以遵守。健身会馆单方面变更优惠条款属单方变更合同,减少消费者一方的合同权利,未经消费者同意,故不产生变更效力。并且,健身会馆仍具备履行条件,故消费者要求健身会馆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的请求,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实践中,健身会馆在开业招揽消费者的时候,往往会对办卡后的优惠措施作出种种承诺。但是,这些优惠措施一经双方协商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即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健身会馆单方更改这些优惠措施内容导致健身服务缩水的,将依法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例六

审理结果:
健身公司退还健身卡费用并进行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健身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场地租赁问题而陷入诉讼。生效的法律判决已经判令健身公司腾空场地且已经发布执行公告。健身公司对自己可能因场地问题而导致的经营困境处于明知状态,却并未如实告知消费者。该健身公司存在隐瞒事实的欺诈故意,诱使消费者签订合同,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李女士请求健身公司退还健身卡费用并进行三倍赔偿,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健身公司在与消费者签订健身合同时,应将对消费者不利事实充分告知消费者,让消费者自由选择其是否订立合同,特别是诸如健身场地等直接影响合同履行的重大事项。本案健身公司存在故意隐瞒不利事实的情况,而且从后续的履行来看,健身公司反复出现临时停电等影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直至彻底停业。该健身公司存在隐瞒事实的欺诈故意,对消费者的损失应予赔偿。
消费提示小黑板

1.
查明资质再选择
在很多服务合同类型中,特别是案例中出现的教育培训类合同以及医疗美容类合同,基于服务内容的专业性与特殊性,均对经营主体的资质有所要求。
消费者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美容机构前,要详细了解该机构是否有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许可证,许可证上规定的经营地点与经营范围等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等等。此外,消费者还要特别注意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如教育培训机构的老师有无教师资格或有没有取得相关资质证书。
2.
看清合同再签字
企业为了经营目的,往往在宣传时向消费者夸大效果。消费者不要盲目听信宣传效果,而应在与经营者签署合同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合同相对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特别是涉及责任免除以及双方争议解决途径和方法条款等,一定要在知悉上述服务合同内容的前提下与经营者签署合同,以避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因合同内容产生纠纷。
3.
证据留存有意识
消费者要提升证据意识,做好证据的留存。对于双方签署的合同或协议、消费者付款凭证、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产品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服务瑕疵,甚至是与经营者进行协商沟通的凭证等要尽可能留存。以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有效地维权自身合法权益。
4.
合理维权效果好
当前,我国已经建立比较完善的消费维权体系,消费者完全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表达自己的诉求,对于消费者权益也有着多种形式的保障与救济途径。
通常来讲,发生纠纷后,应先行与经营者进行协商沟通,如果沟通无效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工商管理部门等第三方机构介入解决纠纷,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消费者与经营企业存在纠纷时,应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应过度维权、冲动维权,不能侵害第三方利益,不能破坏公共秩序与财产。
来源:京法网事
原标题:《疫情后,想美颜瘦身放飞自我?别忘这样守好荷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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