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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中心中途更换私教,法院判决退还未使用课程全部费用
2020-04-03 11:1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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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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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在某健身中心购买了价值一万多元的私人教练服务,因健身中心中途更换私教,谢某提出退费请求,却被告知需扣减30%的费用。正方和反方有着不同样的看法,那么,健身中心的扣费要求合理吗?谢某能否得到剩余课程的全额退款?看下面这个案件。

案情回顾
2017年5月至6月间,谢某至某健身中心购买私人教练服务,双方签订《协定》:谢某购买104000元的私教服务,并对私教进行约定。《协定》条款约定:“…除不能继续为会员提供私教服务外,课程费用不退还。…会员不得以原教练员离职、离岗等原因要求退费…”《协定》履行过程中,健身中心将约定的私教安排至其他店内工作,谢某遂将某健身中心诉至法院。
谢某诉称,协定教练突然离职,对其训练造成影响,为此向被告申请退费,被告要求扣掉30%的费用,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私教课未使用课程的全部费用70314.8元。某健身中心辩称,双方签订的《协定》约定被告可以更换教练,并未约定双方具有任意解除权,合同约定解除条件也不成就。
法院判决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某健身中心向原告谢某返还服务费70314.8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对话法官
双方签订的私人教练《协定》中约定的“除不能继续为会员提供私教服务外,课程费用不退还”的条款是否有效?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卡消费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公号小编采访了本案的主审法官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殷仁奎。
本案是典型的健身行业预付卡纠纷案件。原告谢某与被告某健身中心签订的《协定》,虽没有被告盖章确认,但相应款项均汇入被告账户,可认定原、被告双方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是被告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合同中关于“未消费课程费用不予退还”等内容的条款,免除了被告主要义务,也排除了原告的主要合同权利,该条款应属无效;同时,健身私教课程具有较强的身份属性,被告在没有与原告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将相关私教调往其他店工作,导致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原告以此要求解除双方的服务合同并退还学费,理由正当,故被告应将原告未能消费完的私人教练课程所对应的费用退还原告。
本案提醒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卡消费,与商家签订合同时,要详细了解预付卡的使用门店范围、期限、功能、退款条件及退款计算方式等主要条款,明确约定经营者相应的违约责任,尽量不要以口头承诺作为协议方式,应落实到书面合同,避免因未注意到格式条款而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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