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抚养费花甲夫妻对簿公堂
永州日报讯(通讯员 肖瑛)近日,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再婚夫妻抚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每月15日前支付原告蒋某抚养费1100元。判决生效后,李某已一次性支付了三个月的扶养费给蒋某。
李某(男)与蒋某(女)现在都已逾花甲,双方于2003年经人介绍认识,2005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且与对方结婚前均育有子女,并已成年。2008年,蒋某身患疾病动了手术,李某在医院护理蒋某,并支付了医疗费和生活费。由于年龄渐大,蒋某术后体弱多病,需花费不少钱治疗。而蒋某每年有一幢房屋的出租收入和每月200元的生活补助,李某每月有退休工资3000多元。2015年,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李某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和好,李某将其工资卡交由蒋某使用。但今年李某只支付了部分抚养费就将工资转卡,致使蒋某无法继续使用,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每年向其给付医疗费4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间应当互帮互助,有固定收入的一方应当扶助无固定收入的一方,夫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应当尽到照顾、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原、被告虽然均系再婚,但是从结婚至今已有10年,双方现已年迈,身体状况不好,更应互相扶持。蒋某要求李某从工资中支付一部分作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法院结合实际情况,作出上述判决。而对于蒋某另外还要求李某每年支付医疗费4000元的诉讼请求,由于蒋某有房屋出租收入用于支付,且有两儿子可以负担,故不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