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纳罚款、没收款通知书》(见附件1),将没收款、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2020年01月0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