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代言先用”会让明星更珍爱“羽毛”吗?
2014年08月28日13:18 来源: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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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修订案草案增加了广告荐证者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这意味着明星在代言时将有更多规范,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和服务作证明(8月26日《扬子晚报》)。这条规定,被网友们概括为“代言先用”,还赢得了近乎一致的叫好声,并迅速演变成了一场调侃明星代言的主题娱乐。
为“代言先用”叫好,表现出了强烈的民意取向,其意在于先用是确保广告真实性的前提。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其实未必靠谱,用不用、有无体验跟广告宣传是否真实并不必然画上等号。
立法的终极目的是为规范秩序服务,具体到明星代言,核心是确立代言真实性的法律责任界线。具体条文涉及在尊重民意的同时,还应考虑到具体的操作性。“代言先用”或许能够给明星代言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但是具体到司法实务,如何判定代言的产品明星是否用过?同时,如果明星没有用过代言的产品,而产品没有问题,要不要对代言的行为追责?这些问题很有可能使得条款在实践中面临两难境地,要么是再打法律补丁,发生权利误伤,要么是因为执行无据而沦为僵尸条款。
广告代言是明星商业价值的一部分,这个价值体现在公众信任的影响力上。所以,不管是从商业伦理的角度出发,还是基于公众信任的传播伦理,明星都有理由去承担其间的风险,对代言的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不过,明星也不愿意做虚假广告,虚假广告对明星的影响是巨大的,首当其冲的便是个人形象。近些年来,倒在虚假代言广告上的明星不在少数,丢失了公众形象,就丢掉了公信力,个体的商业价值就缩了水,他们本身也是受害者。
可见,明星不代言虚假广告不只是法律底线,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明星的商业生命线。即便是没纳入法律调节,消费者用脚投票的结果,也使得明星们变得谨慎起来。
明星代言伪劣产品是法律成本与诚信成本低廉双重约束失软的产物,规范明星代言不是限制其行为,而是限制其冲动,增强代言的社会责任感。对此,消法从代言产品“不吹牛”上筑起了法律底线,广告法的修订只需要对接即可。对于规范明星代言的真正要补齐的是诚信约束的短板。比如,建立“不良品牌”与“不良代言”双向黑名单制度,让选择出现禁区,让明星们像珍爱羽毛一样珍惜自己的代言形象。或许这才是广告法修订所应关注的。(木须虫)
(来源:中国妇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