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方周末》报道,随着一系列信访改革举措被推出,信访“瘦身”效果明显,国家信访总局的数据显示,去年到国家信访局上访的数量下降27%,今年上半年在此基础上又下降超过20%。与瘦身同步,信访职能的转变和回归处于正在进行时,信访部门正在“淡化维稳、当好办信员和研究员”。
在大幅度“瘦身”的相关数据中,涉诉涉法信访案件的引流和转移占有相当大比重,这样做的初衷,不仅在于通过强制引流的方式让表达诉求的民众扭转“信访不信法”的传统思维,也是在客观上避免因为信访、领导批示的存在,使得司法介入社会纠纷、行使法定职权的过程遭遇干扰。从2013年就已经启动的诉访分离,是否能够把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这里面有分离执行制度的约束,同时也考验司法机关本身的承接能力。
信访“瘦身”不仅有涉诉涉法案件需要分流,在行政体系内部,还存在信访与行政复议、仲裁等程序的纠缠不清,大量应该通过复议、仲裁等法定途径去解决的投诉请求被当成信访事项。从旧有的纠纷应对机制和逻辑出发,让信访包揽麻烦,虽然会对信访机关形成压力,且容易导致社会纠纷的长期积蓄,但却是较为便捷的责任转嫁方式。把涉诉涉法案件、行政纠纷悉数推给信访,并在多级信访无效的情况下激化矛盾,进而启动粗暴维稳,因此带来的社会问题和教训必须汲取。而目前的信访体制机制改革,正是基于这样的社会治理难题在寻求解围之道。
此前南都报道显示,在国家信访局接访大厅,“虽然仍然还会有很多涉法涉诉的信访者来上访,但接访人员不再登记和接待”,类似这样的强制引流,确实可以在短时间内就实现涉诉涉法信访案件的转移,接下来的问题便是,转到司法机关的涉诉涉法事项,是进入司法程序,还是仅仅成为由司法机关来接访,又或者存在另一套有违信访“瘦身”改革方向的做法?据昨日《中国经营报》报道,山西阳泉的一桩矿产资源纠纷,便出现“以信访代替刑案”的问题,已经刑事立案的案件,长时间无法推进,嫌疑人被变更强制措施,案件由信访案件工作组接管,警方不再插手,当地政府官员公开表示,“用钱能解决的,就不要用法。”
一边是大数据显露出的信访“瘦身”,另一边却同时出现信访“接管”刑事案件的情况,由此可见信访改革本身的复杂性,仅有在接访大厅不再登记和接待涉诉涉法信访者是不够的。首先是司法机关本身的权力行使,是否足以承接大量的涉诉涉法案件,或者说,如何处理不少涉诉涉法案件本身的司法救济程序已经完结的问题。与此同时,从过去信访被动处理涉诉涉法案件,到接下来可能出现的,信访主动“接管”、干预涉诉涉法案件的情况,法律部门能否有制度化的抵抗?还是说,法律部门本身并不具备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底气和制度环境,对于信访主动接管的行为,乐见其成?已经进入法律程序的案件,可以随时中止、送交信访部门协调、接管,这显然不是正在进行中的司法改革和信访体制改革所愿意看到的。
信访“瘦身”的过程,不仅需要信访部门从过去越权的领域抽手,还需要在本职范畴之内建立符合“行政法治”的程序规范,防止地方官员假借信访协调的名义,继续操控法律案件。与此同时,不论是行政权力序列下的公安机关,还是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法检机关,其有能力承接大量涉诉涉法案件的前提还在于,各自的法定职权必须依法独立行使,不寄希望于外界不干预,而是即便出现干预、接管的情况也能予以有效防御。
信访的“瘦身”,是自身职权的归位,同时也有赖其他部门、机关的国家职权同步归位,各司其职。不越位的制度底线,不是“不愿”越位,也不是怕麻烦所以不想插手,而是制度奏效前提下的无法越位,这才是健康、可持续的权力“瘦身”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