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新闻网讯 舒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诉称:2012年正月初八日原、被告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正月初八日双方举行婚礼,并于同年2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被告于正月十七即离家出走,双方未有夫妻生活。嗣后原告原告通过公安机关信息得知被告在宁波市一电子厂上班,遂前往该厂找到被告,被告竟声称不认识原告,事经当地派出所出警处理。现被告与原告完全断绝联系,原告积极寻找被告下落。原告及其家庭为婚姻倾尽大量财力,而被告视婚姻为儿戏,完全没有与原告共同生活的想法。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被告返还彩礼款70889元,承担婚后债务款98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称双方相识、结婚均事实,双方发生矛盾,过错在于原告。被告离家是因原告答应其辞去在杭州的工作,但被告经历半月后方辞职赶到宁波,原告责怪被告耽误时间久,之后原告要求被告与其一起做羊肉串工作,但被告不习惯,无奈回家,原告却不管不问。被告认为只要原告诚心,被告愿意与其共同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恋爱期间相处关系较好,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原、被告先后外出打工。后被告又应原告要求辞去原先工作一段时间后,赶到被告所在的宁波市共同生活,但被告因对原告从事的串羊肉串工作不习惯,双方发生争执。被告就此离开宁波市去杭州打工,此后双方未共同生活,但仍有联系,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诉称与被告虽登记结婚,但没有真正一起共同生活,后来双方完全断绝联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对此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法院难以认定。只要原、被告双方珍惜已有的感情,相互信任和理解,多加强沟通和交流,多为建设家庭考虑,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故现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法院不予准许。(方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