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点:滨城区人民法院
滨州传媒网-鲁北晚报讯 婚姻生活颇多琐碎,夫妻发生摩擦在所难免,但吵架时应理智冷静,“离婚”二字万不可轻易出口。
1988年的夏天,当时年仅20岁的小伙儿吴浩天(化名)与美丽的姑娘陈菁(化名)在一次短途旅行中相遇,两个年轻人迅速坠入了爱河,回到滨州后,两个人见过双方父母,便确定了恋爱关系。由于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两人没办法立刻结婚,于是先搬到一起同居。一年多以后,两人的第一个女儿降临人世,为这个家庭平添了许多欢乐。1992年,两人补办登记结婚。
由于成家时两人年纪尚轻,年轻必然气盛,加上婚后诸多繁杂琐事,逐渐消磨了最初的爱情,两人开始频繁地吵架,但一直是“床头吵架床尾和”。2004年,已是高龄产妇的陈菁冒险生下了两人的第二个女儿,在当时大女儿还未成年的情况下,家里的生活压力一下加重了,这让吴浩天感觉无法承受。渐渐地,吴浩天开始酗酒,醉后就摔摔打打,甚至辱骂、殴打陈菁。尽管如此,陈菁脑海里从未出现过“离婚”这个念头,所以当她突然收到丈夫的离婚诉状时,显得十分震惊。
吴浩天向法院提出离婚时提到,两人共同生活20多年来,经常因琐事吵闹,做事商量不到一块儿,且因感情不和已分居8年,经过反复考虑,认为婚姻已无保持下去的必要。但对这个说法,陈菁表示不认同。陈菁认为,每个家庭都会因琐事拌嘴,但这并没有影响两人的感情,生活中两人依旧互相照顾,自己仍旧深爱着丈夫,对丈夫酗酒的恶习和辱骂殴打都包容有加。对于丈夫的这次突然起诉,陈菁感到很突然,并认为丈夫一定是受到了他人蛊惑。且丈夫所说的双方分居多年不是事实,实际上双方现在还一直生活在一起,陈菁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吴浩天与陈菁结婚多年,且生育两个女儿,婚后双方虽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但双方并无原则性问题和根本性利害冲突,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且陈菁不同意离婚,有要求和好的愿望和诚意,为给予双方冷静思考、修复感情的时间和机会,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原则出发,故对原告吴浩天要求与被告陈菁离婚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不准原告吴浩天与被告陈菁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