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后仍可提起损害赔偿、擅自转赠共同财产无效 青岛中院发布家事审判典型案例(2)

  • 发表时间:2021-03-06 13:22 | 巴黎女士女性时尚网 |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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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于购房政策等因素的影响,顶名买房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这种现象一般出现在亲属之间,由于关系的特殊性,很多时候未留下有效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因事实无法查清导致权利不能得到维护的情况大量存在,且这种行为本身属于规避政策,存在诸多风险,不应提倡。

      案例四:父母为结婚后的子女购置房屋出资的,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父母出资性质不当然认定为赠与

      —宋某与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情简介】

      宋某与高某在婚后共同按揭贷款购买房屋一处,该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其中宋某母亲孙某通过案外人穆某向宋某转账30万元支付首付,宋某与高某共同分期还贷。青岛农商银行员工孔某出具证人证言述称,2018年1月28日上午孙某到该行提款30万元,孙某说儿子宋某向她借款30万元,担心儿子不还,让孔某转账帮忙证明一下。孙某提取现金30万元后,同日存入孔某丈夫穆某账户,由穆某向宋某转账30万元。次日,宋某与高某支付房屋首付款、定金、车位款共计30.1万元。后宋某与高某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但对婚后孙某30万元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考虑到宋某、高某与孙某的特殊关系及我国的人情风俗,父母未要求子女出具借条为常理所默认。宋某提供的银行取款、存款凭证及转账记录证明款项已经交付,结合银行员工孔某的证言,应认定孙某30万元出资系借款,法院依法判决30万元为宋某、高某夫妻债务,并依法予以分割。

      【法律评析】

      如今受高房价影响,儿女刚参加工作又面临成家压力,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父母出资赞助购房是常事。但婚后父母出资并不当然认定为赠与,而应该首先尊重父母子女间对出资性质的约定,只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才涉及将父母出资行为认定为赠与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其适用的前提为父母出资能够被认定为赠与性质,解决的是赠与夫妻一方还是夫妻双方的问题。反言之,父母出资并不必然就认定为赠与。本案中,鉴于孙某与宋某的母子关系,孙某虽未要求宋某出具借条,但根据银行员工孔某的证言,银行取款、存款凭证及转账记录,孙某的真实意思并非无偿赠与而是借款。

      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实施后,父母为结婚后的子女购置房屋出资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无论是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还是夫妻双方名下,均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建议,父母为结婚后的子女购置房屋出资时,最好由父母、子女及配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父母出资系赠与还是借款。如是赠与,尚需明确约定是赠与子女一方还是夫妻双方;如是借款,约定清楚还款期限及利息等内容。

      案例五: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继续存续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准予双方离婚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案

      【案情简介】

      李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9年8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产生矛盾,冲突不断,一次李某因与刘某争吵,口服农药敌敌畏100ml险些丧生。媒人赵某出庭作证称,2020年正月初三李某回了娘家,其叫李某回去,李某没回去。2020年9月15日,李某起诉离婚,要求解除与刘某的婚姻关系,刘某不同意离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本是夫妻双方彼此信任、相互依靠、共同携手走向美好的一种生活状态,但根据李某提供的报警记录以及住院病历等材料可看出,李某在这段婚姻关系中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甚至以结束自身生命的极端方式来试图逃避此段婚姻,足见双方矛盾已无法调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李某与刘某离婚。

      【法律评析】

      本案涉及到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而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问题。认定夫妻双方感情情况,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让冲动离婚的当事人可以化解矛盾,继续共同生活,同时让真正陷入婚姻家事纠纷泥潭的当事人,尽早摆脱痛苦,拥抱新生活。对于诉讼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了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条件,并增加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内容;对于协议离婚,也设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既体现了尊重婚姻自由,又切实维护了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是人们对婚姻家庭生活的共同愿望和美好憧憬。婚姻是夫妻双方因爱结合,共同组建家庭,携手共度余生的一种生活方式,双方在彼此了解、彼此磨合、共同成长的过程中出现摩擦、误解等问题在所难免,夫妻双方应理性面对矛盾与冲突,认识到自己在家庭中的责任与义务。本案虽判决准予李某与刘某离婚,但仍规劝大家珍惜身边人,彼此尊重与信任,勿轻言放弃婚姻和家庭,且行且珍惜。

      案例六:夫妻离婚协议约定的不动产分割能否对抗第三人

      —孙某与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情简介】

      孙某与贾某经人介绍于1985年2月5日登记结婚。2012年6月5日,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在民政局离婚。离婚时约定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位于市区一套商品房归贾某所有,位于农村一套宅基地房屋四间(登记在贾某名下)归孙某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如果一方对外负债,由负债方自行负担。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宅基地房屋归其所有,经查明,贾某在2012年6月11日向案外人乔某借款20万元,法院判决贾某偿还借款20万元,在执行阶段,乔某申请查封贾某名下位于农村的宅基地房屋,后孙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终止对上述房屋的执行。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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