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名搭车”影视作品走红愈演愈烈
星岛环球网 撰稿时间 2014-4-26
本报记者张维
在最近曝光的电视剧立项表中,一部名为《爸爸去哪儿》的电视剧赫然在列。不过,令观众们迷惑的是,这部电视剧的制作单位竟然与2013年最火的电视综艺节目《爸爸去哪儿》没有一点关系。湖南卫视和天娱传媒都表示,并无计划拍摄《爸爸去哪儿》的电视剧版本。
这不是第一起因影视作品名称相同或相似而把观众搞晕的案例了。去年的《人在囧图》与《人再囧途之泰囧》的著作权官司,就一度闹得沸沸扬扬,引起了业内对我国影视作品名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讨论与思考。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李明德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后作品有无利用在先作品的商誉,是判定这类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而维权“不是找著作权法,更多地应该找反不正当竞争法”。
好名称可带来20%增益
在近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办的南湖论坛上,西安交通大学讲师刘丽娜表达了自己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她说:“影视作品名称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尚无直接阐述。但影视作品本身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影视作品名称作为影视作品的一部分,理所当然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影视作品名称对影视作品的意义非常重要。好名称甚至直接与出品人的收益密切相关。以电影为例。被誉为“电影算命大师”的新影数讯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创始人刘晗曾表示:“如果一部电影能起个好名字,那么它最多可能会为影片的总票房带来20%的增益。”
正因为好名称之于影视作品的重大价值,出品方们或是绞尽脑汁地在“起个好名字”上下功夫,以《北京遇上西雅图》为例,从最初的《情定西雅图》、《美丽有缘》,到最终被人们所熟知的这个名字,期间经历了无数讨论;或是“傍名”和“搭车”走红作品,而后者有愈演愈烈之势。
电影《非诚勿扰》上映之后,江苏卫视顺势推出了同名婚恋类交友节目。电影《非诚勿扰》出品方华谊兄弟公司负责人王中磊表示:“《非诚勿扰》影片的版权与片名版权都属于华谊兄弟。江苏卫视和华谊兄弟有长期的合作基础,这次他们主动从华谊取得名称授权。当然他们制作的是一档电视节目,严格来讲除了名称与电影没有关系。”
2014年春节之后,北京卫视推出了大型综艺节目《私人订制》,该名称显然复制了贺岁档电影《私人订制》,两者除了名称一样,在内容上并无关联。
电视剧《咱们结婚吧》走红后,一部名叫《咱们复婚吧》的电视剧赶来“搭车”。电影版《北京爱情故事》票房不俗,电视剧《南京爱情故事》就已筹拍。
此外,影视作品名称被恶意注册与抢注的行为也层出不穷。《十面埋伏》被注册为冰箱品牌,《刘老根》被注册为酒的品牌,《无间道》被注册为防盗门品牌,《集结号》被注册为吃穿用等各类别商标。
名称“搭便车”也构成侵权
这些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刘丽娜认为,涉及影视作品名称的侵权行为主要包括:第一,未经许可篡改、歪曲影视作品名称的行为;第二,将影视作品名称用于作品外的商业流通领域借以赢利的行为,如将作品名称注册为商标或作为商号、商品名称等;第三,某些故意通过拍摄与知名影视同名或近似名称的作品来吸引观众的行为,如有人借《私人定制》的名气拍摄《私人定做》。
“针对影视作品名称所从事的侵权行为,除少数构成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大部分侵权并非复制、发行或剽窃,而在于通过冒用和模仿他人作品名称来 搭便车 ,借以掠夺作品名称背后的信誉资源。通过这种混淆行为,直接分享他人的无形资产。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作品名称合法持有人的利益,而且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刘丽娜说。
据了解,目前在解决具体的影视作品名称侵权纠纷时,一般采用三种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著作权法保护、商标法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未经许可篡改、歪曲影视作品名称的,一般适用著作权法;将影视作品名称用于作品外的商业流通领域借以赢利的,一般适用商标法;故意通过拍摄与知名影视同名或近似名称的作品来吸引观众的,一般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如果著作权人之前进行过商标注册,则可以适用商标法。
影视作品名称维权难
不过,由于影视作品名称的特点,现行法律保护体系依然有未尽之处。
著作权法中,将影视作品名称单独认定为作品存在障碍。李明德表示,影视作品名称通常短小精悍,“容量太小,不足以容纳著作权法要求的作品的独创性,不应用著作权法保护”,他更建议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商标法来保护影视作品名称。
也有学者指出,明显与众不同、不构成通说或常用词汇的影视作品名称可以认定为作品,如《妯娌的三国时代》、《冰上滑落的牡丹花》等。
而用商标法保护,则需要一个前提,即已经在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商标。但由于我国商标法不跨类保护,对于在不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时得不到商标法保护,除非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也同样有障碍。首先,被侵权的作品应是知名作品,其次,侵权必须发生在相同或相近领域,纠纷双方均为从事商品经营或赢利性服务的经营者,如领域差别较大,也无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刘丽娜认为,可在此三者保护之外,引入“商品化权”作兜底保护。商品化权是指为提高市场竞争力对具有顾客吸引力的事物进行二次性开发利用的无形资产权。其保护对象包括真实人物形象、虚拟人物形象、动物形象、特殊标记、作品标题和语言符号等。著作权人对于影视作品名称享有的专有权利便是典型的商品化权,可以用它对影视作品名称予以最全面的保护。
李明德则不赞同这个观点,他认为所谓的商品化权是一种形象权,不涉及影视作品名称的问题。
本报北京4月25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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