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宪法》第四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第三十四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三十六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等等。这表明,在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都一律平等,不得歧视。因此,广告中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第八,不得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是我国的重要政策,其中环境保护已经列为我国的三大基本国策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经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等法律,对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的保护作了具体的规定。因此,广告中不得含有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
第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是指除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如本法对广告中使用妇女肖像的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妇女的肖像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因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情形,广告也不得使用。
第八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释义〕 本条是关于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的规定。
(一)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所谓残疾人,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的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残疾人保障法》都对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保护作了规定,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律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第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第二十五条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等。《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第十九条规定,“残疾人教育,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技术教育;(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一)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等形式,反映残疾人生活,为残疾人服务;(二)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聋人读物、弱智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在部分影视作品中增加字幕、解说;(三)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特殊体育运动会,参加重大国际性比赛和交流;(四)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等等。
(三)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包括广告中不得含有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内容,表现形式上不得具有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的形象等。
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释义〕 本条是关于广告表述和赠品广告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关于广告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要求;二是关于广告中表明附带赠送礼品的内容要求。
(一)关于广告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要求。为了保证经营者能够真实、客观地介绍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反不正当竞争法》从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制作、设计、发布虚假广告。”本法作为规范广告市场的基本法律,从广告的内容上提出了要求,即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是清楚的、明白的,使消费者能够从广告中了解到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要求广告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必须是清楚的、明白的,实际上也就是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