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广告中表明附带赠送礼品的内容要求。现实生活中,一些经营者为了推销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鼓励消费者购买或者接受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采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促销手段,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同时,有些经营者在进行广告宣传时,没有明确说明附带赠送什么样的礼品或者赠送礼品的数量,使一些消费者产生了误解,在购买了商品、接受了服务的情况下没有获得应得的礼品,或者获得的礼品不是自己想要的东西等等,产生了一些问题。因此,为了规范广告中表明附带赠送礼品的活动,本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释义〕 本条是关于广告引用有关材料的要求的规定。
(一)广告的内容可能涉及多种学科的知识和资料,现实生活中各种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在广告中被广泛使用。广告中使用各种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广告的证明力和说服力,特别是在广告中恰当地摘引名人的讲话或者文章,更可以产生名人效应,扩大商品或者服务的影响。但是,当前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使用一些不真实或者不正确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或者在使用时不表明出处,内容含混,给消费者造成误解。因此,为了规范广告引用有关材料的问题,本条对广告引用有关材料提出了要求,一是应当真实、准确;二是应当表明出处。
(二)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执行这一规定,首先是要求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的取得方式是科学的,如广告中使用的数据是试验或测量得来的,试验或测量的方法应当是科学的等。其次是要求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和调查结果是有据可查的。当然,即使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本身是真实的、准确的,在广告中的使用也应当有一个合理的程度,以能够真实、客观地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为限,而不能过多、过滥地使用,在部分使用的情况下,不得与有关材料的原义相背,不得省略对使用者不利并且可能对社会公众产生误解的内容。
(三)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表明出处。执行这一规定,可以防止广告主毫无根据地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可以增强社会公众对广告的信服力,同时在因广告产生争议或者诉讼时,便于当事人提供证据。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表明出处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在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必须要有出处,没有出处的不得在广告中使用;二是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一定要表明出处,表明的出处应当真实、准确、明白、有据可查。
第十一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释义〕 本条是关于广告中涉及专利的规定。
本条共三款,对广告中涉及专利的问题作了规定。所谓专利,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专利权,即权利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专有的、排他性的权利,也就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独占使用其专利的权利;另一种是指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本身。
(一)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所谓专利产品,是指获得专利保护的产品;所谓专利方法,是指取得专利权的生产工艺、技巧等。为了避免引起社会公众的误解和保证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广告的真实性,本条第一款规定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广告,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所谓专利号,是指国家在授予专利权时在专利证书上载明的用于区别其他专利的号码;所谓专利种类,是指专利法对其保护对象即发明创造的分类,按照《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
(二)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专利权是一项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利,它不是在发明创造人完成发明创造时自动取得的,而是需要向专利管理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后,方可取得。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三)禁止使用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所谓专利申请,是指专利申请人以书面形式请求国家专利管理机关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法律行为。专利申请受国家法律临时保护。为了促进发明创造的早日实施和交流,各国法律都有此类规定,即在专利申请提出后至授予专利前,对发明创造给予一定的保护,以维护申请人的权利。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但是,专利申请并不能表明该项发明创造一定能取得专利权。因此,为了避免消费者引起误解,本条第三款中规定,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做广告。
所谓专利权的终止,是指专利权效力的丧失。专利权的终止包括期限届满终止和非期限届满的终止。专利权具有时间性,专利权人只在专利有效期内享有专有权,有效期满,专利权自行失效。非期限届满的终止,是指专利有效期满前,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而导致的专利权的终止。我国专利法规定的非期限届满的终止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专利权人没有按期缴纳年费导致专利权终止,别一种是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专利权。另外,根据有关继承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权利人死亡,无法定继承人继承这一专利时,该专利权视为自行终止。所谓专利权的撤销,是指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6个月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局撤销该专利权,专利局审查核准的,撤销该专利。所谓专利的无效,是指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6个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的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经审查核准的,宣告该专利无效。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由于已经终止或者撤销、无效的专利都不再得到保护,原来的专利权人就不得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宣称仍对其享有专有权。因此,本条第三款中规定,禁止使用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广告不得贬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