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交易主要是为了满足子公司资金周转及经营需要,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制度履行决策、审批程序,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市场原则,且有利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以上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没有损害本公司利益,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良影响。
3、以上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也不会因以上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六、与该等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2018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本公告所述关联方(包含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人民币7,078.19万元(不含本公告所述关联交易事项)。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向创维财务公司最高额贷款发生额人民币3.8亿元,贷款余额人民币1.2亿元,支付贷款利息人民币0.05亿元;最高额存款余额人民币1.37亿元,存款余额人民币1.26亿元。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召开了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该议案对公司与创维财务公司日常存贷款业务进行了授权,议案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与关联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前已经过公司独立董事的认可,并对该项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1、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已回避了对相关议案的表决,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关联交易以政府定价为依据或参考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合理。该关联交易事项及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议案。
八、备查文件目录
1、创维数字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创维数字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和事前认可意见。
特此公告。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810证券简称:创维数字公告编号:2018-091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议案》,公司根据财政部印发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要求变更有关的会计政策。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17年3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5月2日,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统称“新金融工具系列准则”),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系列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由于公司之最终法人控股股东创维数码控股有限公司为境外上市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新金融工具、收入准则执行时间的通知》,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准则。
2、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调整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应将之前已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入留存收益,不得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3)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
2、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修订后收入会计准则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